《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促进公务员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指对公务员职务与职级进行统筹管理,实现职务与职级相结合,公务员根据工作表现、职责和贡献,可以晋升职务或者职级。
第三条 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公务员。
第四条 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依法依规,确保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合法合规;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工作实绩;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促进公务员队伍优化结构。
第五条 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应当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第二章 职务与职级设置
第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是指对下级单位或者部门进行领导、管理、决策的职务,包括正职、副职。
非领导职务是指不具有领导职责,主要从事专业技术、行政辅助、事务管理等工作的职务,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其他职务。
第七条 公务员职级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和员级。
正高级职级是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高级管理职级的公务员;副高级职级是指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级管理职级的公务员;中级职级是指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初级管理职级的公务员;初级职级是指具有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员级管理职级的公务员;员级职级是指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管理职级的公务员。
第八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职务与职级设置应当与公务员岗位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难易程度、工作条件等因素相适应;
(二)职务与职级设置应当体现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要求;
(三)职务与职级设置应当有利于公务员合理流动和职业发展。
第三章 职务与职级晋升
第九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务所需的资格条件;
(二)具有履行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
(三)工作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
(四)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级所需的资格条件;
(二)具有履行职级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
(三)工作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
(四)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或者职级,应当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任前公示等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或者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职务职级设置和公务员个人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工作表现;
(二)工作年限;
(三)工作能力;
(四)工作业绩;
(五)工作贡献;
(六)工作条件;
(七)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或者职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
(二)组织考察;
(三)任前公示;
(四)作出决定。
第四章 职务与职级调整
第十四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调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职务职级设置和公务员个人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工作表现;
(二)工作年限;
(三)工作能力;
(四)工作业绩;
(五)工作贡献;
(六)工作条件;
(七)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调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
(二)组织考察;
(三)作出决定。
第五章 职务与职级待遇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待遇,包括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待遇。
第十七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资待遇: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待遇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津贴、补贴待遇: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待遇按照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标准执行;
(三)住房待遇: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待遇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政策执行;
(四)医疗待遇: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待遇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政策执行;
(五)退休待遇: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待遇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第十九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或者职级,应当接受组织考察和监督。
第二十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或者职级,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二)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不得违反规定干预职务与职级晋升工作;
(四)不得违反规定要求他人为自己晋升职务或者职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