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种植合作社的理事长和法人可以是不同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合作社的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而法人代表则是法律上对合作社进行法律行为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可以由不同的人担任理事长和法人,通常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 合作社章程:合作社的章程中会明确规定理事长和法人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如果章程允许,则可以由不同的人担任。
2. 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理事长和法人必须由同一人担任。
3. 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根据合作社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有时为了提高管理效率或规避风险,可能会选择不同的人分别担任这两个职务。
如果合作社的章程和法律法规没有限制,且合作社成员同意,那么理事长和法人完全可以是不同的人。在注册时,只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即可。
在具体操作前,建议咨询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符合当地的具体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