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食品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食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的。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食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等领域。
第三条 食品质量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二)统一性、协调性、可操作性;
(三)公开、公正、公平;
(四)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第四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食品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食品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六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七条 食品质量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的名称、品种、规格、等级;
(二)食品的成分、含量、指标;
(三)食品的生产工艺、包装、标识、标签;
(四)食品的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五)食品的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要求。
第八条 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应当遵守相应的食品质量标准,确保食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符合食品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标签标识管理,确保标签标识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追溯管理,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食品质量标准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检验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管理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追溯管理的;
(五)伪造、篡改食品质量检验数据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