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丹江口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严格规范,科学合理;
(三)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四)奖惩分明,激励先进。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制度,工作人员应当按时上下班。
第五条 工作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考勤规定:
(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因公外出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并按时返回;
(三)因私事请假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病假、事假、产假、丧假等特殊情况下,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勤记录制度,准确记录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考勤管理部门,负责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考勤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考勤管理制度;
(二)组织考勤工作;
(三)监督检查考勤情况;
(四)处理考勤中的违纪行为;
(五)定期向单位领导报告考勤情况。
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迟到、早退累计3次以上,或1次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旷工1天(含1天)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旷工天数扣除相应工资;
(三)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四章 考勤监督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考勤监督员,负责对考勤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考勤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对考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考勤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考勤工作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丹江口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