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护理质量管理护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床护理质量管理,提高护理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
第三条 临床护理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
(二)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三)依法执业,规范行为;
(四)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护士应当遵守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护理规范;
(二)严格执行医嘱,确保患者安全;
(三)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四)参加护理质量管理活动,提高护理质量;
(五)参与护理教育和科研工作。
第五条 护士享有以下权限:
(一)对护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意见;
(二)拒绝执行违反法律法规和医疗护理规范的医嘱;
(三)参与护理质量评估和考核;
(四)接受护理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护理质量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护理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护理质量管理职责,制定护理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 护理质量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护理工作流程管理;
(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
(三)护理文书管理;
(四)护理安全与风险防范;
(五)护理教育与培训;
(六)护理质量评估与考核。
第八条 护理质量管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护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护理技能;
(二)完善护理工作流程,减少护理差错;
(三)严格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确保护理质量;
(四)加强护理文书管理,提高护理文书质量;
(五)加强护理安全与风险防范,降低护理风险;
(六)定期开展护理质量评估与考核,持续改进护理质量。
第四章 护理教育与培训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护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 护理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护理理论知识和技能;
(二)护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三)护理新技术、新方法;
(四)护理质量管理与安全;
(五)护理科研与教学。
第五章 护理质量评估与考核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质量评估与考核制度,定期对护理工作进行评估与考核。
第十二条 护理质量评估与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护理工作质量;
(二)护理技术操作质量;
(三)护理文书质量;
(四)护理安全与风险防范;
(五)护理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护理质量评估与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护理人员晋升、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护士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履行护理质量管理职责,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