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出自中国的《担保法》,具体是指关于抵押权设立和登记的法律规定。以下是这句话的具体含义:
1.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这意味着一旦抵押合同(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协议)成立并生效,抵押权也随之产生。也就是说,抵押权的存在不依赖于抵押物是否已经进行了登记。
2.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善意第三人”指的是不知道抵押权已经设立的第三方。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抵押权没有经过法定登记程序,那么即使抵押权已经存在,它也不能阻止一个不知情的第三方(即善意第三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换句话说,如果抵押权没有登记,那么一旦发生争议,抵押权人可能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对抗善意第三人。
简单来说,这句话强调了抵押权设立和登记的重要性。抵押权虽然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为了确保抵押权的效力,特别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抵押权需要经过登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