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江西省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江西省设立镇、街道的标准如下:
一、设立镇的必备条件:
1. 人口规模:一般镇人口规模应在1万人以上,特别情况可适当放宽。
2. 人口密度:人口密度应在每平方公里100人以上。
3. 地域面积:一般镇地域面积应在20平方公里以上,特别情况可适当放宽。
4. 经济发展:镇域内经济实力较强,产业结构较为合理,财政收入达到一定规模。
5. 基础设施:镇域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具备供水、供电、通讯、交通、卫生、教育、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6. 社会发展:镇域内社会稳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发展较好。
二、设立街道的必备条件:
1. 人口规模:街道人口规模应在2万人以上。
2. 人口密度:人口密度应在每平方公里150人以上。
3. 地域面积:街道地域面积应在10平方公里以上。
4. 经济发展:街道经济实力较强,产业结构较为合理,财政收入达到一定规模。
5. 基础设施:街道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具备供水、供电、通讯、交通、卫生、教育、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6. 社会发展:街道社会稳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发展较好。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设立镇、街道的标准还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上级政府的要求进行调整。在申请设立镇、街道时,还需提交相关材料,如镇、街道名称、地理位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基础设施、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