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制的农村警务室警务工作人员在法律上并不属于警察。在中国,警察是指具有国家执法权力的专门从事治安管理、刑事侦查、交通管理等工作的人员,通常由公安机关录用,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
事业编制的农村警务室工作人员是由政府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农村地区的治安巡逻、信息收集、矛盾调解等工作,他们的职责和权限与正式警察有所不同。他们虽然承担一定的警务工作,但并不具备警察的执法权力,不能代表国家行使刑事侦查、强制措施等警察职能。
事业编制的农村警务室工作人员是政府工作人员,承担部分警务工作,但不是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