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农民工与总承包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是一些判断标准:
1. 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农民工与总承包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即农民工在总承包单位的安排和管理下从事劳动,那么可以认为存在劳动关系。
2. 劳动关系的客体: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即农民工为总承包单位提供劳动,总承包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3. 劳动关系的性质: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依赖性。如果农民工在总承包单位的直接管理和指挥下工作,且其劳动报酬直接由总承包单位支付,则可以认为存在劳动关系。
4. 劳动关系的期限:劳动关系可以是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农民工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与总承包单位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
农民工被分包单位雇佣,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与分包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农民工直接为总承包单位提供劳动,但未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民工在总承包单位的直接管理和指挥下工作,且其劳动报酬直接由总承包单位支付,则可以认为存在劳动关系。
判断农民工与总承包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农民工享有相应的劳动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