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临时工工龄认定细则如下:
一、工龄认定原则
1. 工龄认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工龄认定应以实际工作时间为依据,不得虚报、冒领。
3. 工龄认定应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证明材料相结合。
二、工龄认定范围
1. 建筑临时工在建筑行业从事相关工作的年限。
2. 建筑临时工在建筑行业从事相关工作的年限,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员、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监理员等岗位。
三、工龄认定所需材料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工龄认定程序
1. 建筑临时工向所在单位提出工龄认定申请。
2. 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工龄认定。
4. 工龄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
五、工龄认定结果
1. 工龄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
2. 工龄认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计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
六、工龄认定异议处理
1. 申请人对工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认定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3. 申请人如对调查结果仍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临时工工龄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工龄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