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师职称转评细则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教育科研机构等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教师。
二、转评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
2.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3. 在现职称岗位上工作满5年,且取得现职称以来年度考核合格。
4.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管理能力。
(2)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创新精神,为教育教学改革、学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5. 符合国家及河南省关于教师职称评定的其他条件。
三、转评程序
1. 符合转评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 单位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3.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
4. 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5.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转评结果。
6. 对转评成功的教师,颁发相应职称证书。
四、注意事项
1. 转评教师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转评资格。
2. 转评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政策,确保转评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3. 转评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4. 转评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转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教师职称转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