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年金的规定主要依据《企业年金办法》以及厦门市的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些基本规定:
1. 适用范围:厦门市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建立企业年金,但主要是针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 资金来源:
单位缴费:由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缴费的比例和方式。
个人缴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自愿参加企业年金,并按月缴纳一定比例的年金。
3. 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
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
4. 基金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管理。
单位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5. 待遇领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按月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中提前提取资金。
6. 监督管理:
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年金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7. 税收优惠:
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运营过程中取得的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缴费部分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规定扣除。
以上仅为概要性介绍,具体规定请参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