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一、招标投标原则
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市属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合法权益。
2. 诚实信用原则:市属国有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各方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
3. 竞争原则:市属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应当充分体现竞争机制,鼓励和保障各方公平竞争。
二、招标投标主体
1. 招标人:市属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
2.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3. 投标人: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参与投标。
三、招标投标程序
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招标范围、投标条件等信息。
2.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
3.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投标资格。
4.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
5. 开标、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6. 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四、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1. 政府部门监督:市属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政府部门监督,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
2. 行业协会自律: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的自律管理,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3. 投诉举报:投标人、招标人等各方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各方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属国有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