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借调人员管理规定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借调人员的管理。
二、借调条件
1. 借调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强。
2. 借调单位与被借调单位应签订借调协议,明确借调期限、职责、待遇等事项。
3. 借调人员应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且符合借调条件。
三、借调程序
1. 借调单位提出借调申请,经被借调单位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经批准后,借调单位与被借调单位签订借调协议。
3. 借调人员到被借调单位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四、借调期限
1. 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2. 借调期限届满,借调人员应按原单位安排返回。
五、借调待遇
1. 借调人员在本单位享受原单位同等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2. 借调期间,被借调单位应按规定为借调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3. 借调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其职称、职务、职级等晋升、考核、培训等权益不受影响。
六、借调解除
1. 借调期限届满或因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借调关系的,借调单位与被借调单位应协商一致,办理相关手续。
2.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提前解除借调关系的,应提前一个月向被借调单位提出申请。
七、监督检查
1. 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借调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借调人员合法权益。
2. 借调单位应建立健全借调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
八、其他
1.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单位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单位或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