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事业单位职级并行细则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二、职级并行原则
1. 职级并行以岗位设置为依据,以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职级并行应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岗位设置管理、绩效工资改革等工作相结合。
3. 职级并行应遵循“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原则,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职级设置
1. 事业单位职级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等级。
2. 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级对应的具体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
四、职级评定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职级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3)具备相应职级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4)连续两年考核合格。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职级评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审核;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五、职级晋升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级,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3)具备相应职级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4)连续两年考核合格。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级,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审核;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六、职级调整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需要调整职级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审核;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2. 职级调整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监督管理
1.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职级并行工作制度,加强对职级并行工作的监督管理。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级评定、晋升、调整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职级评定、晋升、调整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事业单位职级并行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