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功勋荣誉奖励表彰办法》是为充分发挥功勋荣誉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荣誉感、归属感和使命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而制定的。
以下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功勋荣誉奖励表彰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以及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表彰奖励种类
(一)荣誉称号
1. 功勋荣誉勋章
2. 功勋荣誉奖章
3. 功勋荣誉证书
4. 功勋荣誉奖牌
5. 功勋荣誉称号
(二)表彰奖励
1. 表彰奖励个人
2. 表彰奖励集体
三、表彰奖励条件
(一)荣誉称号
1. 在国家和社会事业、经济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突出,具有广泛影响的;
2. 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 在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4. 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
5. 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广泛影响的。
(二)表彰奖励个人
1. 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
2. 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事迹感人的;
3. 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 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表彰奖励集体
1. 在完成重要工作任务、推动事业发展中成绩显著的;
2. 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服务群众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 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 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
四、表彰奖励程序
(一)申报
1. 个人申报: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 集体申报:由单位向同级表彰奖励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审核
1. 单位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2. 级别审核:上级表彰奖励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示
1. 公示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媒体上公示;
2. 公示时间:公示期为7天。
(四)批准
1. 批准机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 批准时间:公示期满后,经批准机关研究决定。
五、表彰奖励实施
(一)颁发证书、奖牌、奖杯等;
(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表彰奖励名单;
(三)对受表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物质奖励;
(四)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营造崇尚英雄、学习英雄、争当英雄的良好氛围。
六、监督管理
(一)表彰奖励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级表彰奖励办公室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表彰奖励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请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功勋荣誉奖励表彰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