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内容:
1.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货物时,海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3. 农产品收购发票:购买农产品时,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4. 农产品销售发票:销售农产品时,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5. 运输费用发票:支付运输费用时,取得的运输费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6. 建筑服务发票:接受建筑服务时,取得的建筑服务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7.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购买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时,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8. 其他应税服务:接受其他应税服务时,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以下情况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具体操作中,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正确计算和申报进项税额,确保税收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