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热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供热管理,保障供热安全,提高供热质量,维护供热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而制定的。以下是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保障供热安全,提高供热质量,维护供热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热力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通过管道、热力站等设施,向用户供应热能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以及供热活动。
第二章 供热设施建设
第四条 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供热规划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 供热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供热设施建设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手续。
第三章 供热运营
第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省有关供热规划和技术标准的供热设施;
(二)有符合国家、省有关供热质量标准的供热服务人员;
(三)有健全的供热运营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修、维护。
第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服务制度,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信息。
第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用户收取供热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
第四章 供热维护
第十二条 供热设施维护应当遵循安全、经济、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修、维护。
第十四条 供热设施维护费用应当纳入供热成本,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
第五章 供热安全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修、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供热事故。
第六章 用户权益
第十九条 用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提供符合国家、省有关供热质量标准的供热服务。
第二十条 用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按照规定收取供热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用户有权对供热企业的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用户收取供热费用的;
(三)未建立健全供热服务制度、公开服务内容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维护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供热设施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供热设施检修、维护的;
(三)未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供热设施安全检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