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国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行政法规,其主要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单位的责任:
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设计单位的责任:
如果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设计单位采用无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的设计文件,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施工单位的责任:
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如果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 监理单位的责任:
如果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责任:
对于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以上法律责任是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具体的罚款金额和处罚措施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