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检查部门的质检结论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它的有效性和证明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质检结论作为证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合法性:质检结论必须由合法的质检机构出具,且该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权限。
2. 客观性:质检结论应当基于客观的检验数据,不能有主观臆断。
3. 关联性:质检结论与案件的事实有直接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中的争议问题。
4. 真实性:质检结论应当真实反映检验结果,没有伪造、篡改等行为。
5. 完整性:质检结论应当包含必要的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信息。
在诉讼中,质检结论可以作为以下类型的证据:
书证:如果质检结论是以书面形式存在的,它可以作为书证提交。
鉴定意见:如果质检结论是在专业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它可以作为鉴定意见提交。
然而,质检结论也可能面临以下挑战:
可采信性:对方当事人可能对质检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或关联性提出质疑。
证明力:质检结论的证明力可能因检验方法、检验数据、检验机构等因素而受到影响。
因此,在诉讼中,质检结论的有效性和证明力需要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如果质检结论被法院采信,它将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支持原告或被告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