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直机关出差住宿标准如下:
1. 一类地区: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
2. 二类地区: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
3. 三类地区: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4. 四类地区: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
注:以上标准为上限,实际住宿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出差人员应选择经济、舒适、安全的住宿场所,并注意节约开支。
以下情况可适当调整住宿标准:
1. 因工作需要,住宿地点交通不便,可适当提高住宿标准;
2. 因工作需要,住宿地点住宿条件较差,可适当提高住宿标准;
3. 因工作需要,住宿地点住宿费用较高,可适当提高住宿标准。
具体调整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住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