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幼儿园教师依法享有的带薪休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和单位规定而定,通常最低为5天,工作年限越长,休假天数也相应增加。
2. 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幼儿园教师也享有带薪休假。
3. 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幼儿园教师可以享受探亲假,包括未婚职工探亲假和已婚职工探亲假。
4.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有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一般为98天,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延长。
5. 婚假:职工结婚,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享有婚假。
6.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有丧假。
7. 病假:职工因病需要休息,可以享受病假,具体天数和待遇根据《劳动法》和单位的规定执行。
8. 事假:因个人原因需要请假,按照单位的规定,可以享受事假。
具体休假天数和待遇可能因地区、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幼儿园教师应当根据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和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