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下工程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1. 政府投资工程: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电力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
2.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政府及政府投资主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
3. 政府购买服务工程项目: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工程项目,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府购买文化服务、政府购买体育服务等。
4. 政府投资项目的附属设施:政府投资项目的附属设施,如道路、桥梁、隧道、停车场等。
5. 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设施: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水、通信等。
6. 政府投资项目的其他工程:政府投资项目的其他工程,如园林绿化、景观设计、古建筑修缮等。
7. 政府采购项目的附属设施:政府采购项目的附属设施,如设备安装、装修装饰、信息化建设等。
8. 政府采购项目的配套设施:政府采购项目的配套设施,如设备维护、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等。
9. 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工程,如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网络安全等。
以下情况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
1.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由政府直接采购的工程项目,如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
3. 政府购买服务工程项目中,由政府直接购买的服务项目。
4. 政府投资项目的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和其他工程中,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