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目的
为了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全面了解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考核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考核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对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
2. 按照职责分工原则:考核工作应当明确责任,按照公务员的职责分工进行。
3. 逐级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应当逐级进行,确保考核结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4. 突出业绩原则:考核工作应当以公务员的工作实绩为核心,注重对公务员工作成果的评估。
三、考核内容
1. 工作实绩:包括公务员在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推动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2. 德才表现:包括公务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
3. 责任担当:包括公务员在关键时刻、重大任务中的表现,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4. 团队协作:包括公务员在团队中的协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
四、考核方式
1. 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一年。
2. 专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对公务员在特定时期、特定项目、特定任务中的表现进行考核。
3. 绩效考核:结合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五、考核程序
1. 自我评价:公务员在考核周期内,对自己一年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自我评价报告。
2. 上级评价:上级领导对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进行评价。
3. 同级评价:同事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4. 组织评价:考核小组对公务员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考核结果。
5. 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公务员,并进行面谈。
六、考核结果运用
1. 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晋升、调任、交流、辞退的重要依据。
2. 对考核优秀的公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进行约谈、培训、调整工作岗位等措施。
4. 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七、监督与问责
1. 对考核工作实行全程监督,确保考核公正、公平、公开。
2. 对违反考核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对不认真履行考核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