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的年假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北京市关于年假的基本规定:
1. 年假天数: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
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享有15天带薪年休假。
2. 年假安排:
职工应当连续工作满1年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具体安排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确定。
3. 特殊情况: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扣工资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减去职工本人当年已请事假天数后确定。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4. 单位规定:
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可以与职工协商,统筹安排年休假,但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天数。
请注意,以上规定可能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而有所变化,具体规定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如果需要了解最新的政策,建议咨询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查阅最新的官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