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取消录取资格被视为行政行为,主要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
1. 公共权力行使: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其行为涉及到公共权力的行使。在招生过程中,学校依据国家教育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进行招生,这一过程涉及到公共权力的运用。
2. 规范性文件:学校取消录取资格通常依据的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这些文件对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学校取消录取资格的行为符合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 公共利益:学校取消录取资格的行为是为了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质量,这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通过取消不符合条件的录取资格,可以确保录取的学生具备相应的学习能力和潜力,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
4. 行政相对人权益: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即被录取学生的权益。这一行为涉及到对学生的权益进行限制,因此被视为行政行为。
5. 法律属性:学校取消录取资格的行为具有法律属性,即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招生工作,取消录取资格的行为也受到法律约束。
学校取消录取资格被视为行政行为,是因为其涉及到公共权力的行使、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维护公共利益、限制行政相对人权益以及具有法律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