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收费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延安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以下是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物业服务收费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分为以下几类:
(一)住宅物业服务费;
(二)非住宅物业服务费;
(三)专项服务费;
(四)停车服务费;
(五)其他服务费。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住宅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二)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使用人协商确定;
(三)专项服务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四)停车服务费,按照实际停车时间、车型等因素确定;
(五)其他服务费,按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未纳入收费目录的费用。
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三、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必要的物业管理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档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设施设备、绿化等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物业管理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四、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地理位置;
(二)有明确的四至界限;
(三)有独立的物业管理机构;
(四)有必要的物业管理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
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依法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延安市物业收费条例的部分内容,具体条例内容请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