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5月28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重庆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合理、公开公平、保障权益、严格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招聘与培训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警务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
(三)应急处置和应急处突培训;
(四)其他应当培训的内容。
第三章 考核与使用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表现;
(二)工作能力;
(三)工作态度;
(四)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使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由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交通疏导等工作;
(三)协助公安机关处理突发事件;
(四)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其他警务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执法工作;
(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三)执行刑罚;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确保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打击报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和赔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招聘、培训、考核警务辅助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