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是政府机关和行政人员为实现国家行政目标,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时所拥有的权力。行政权力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法性:行政权力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具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性。
2. 强制性:行政权力具有强制力,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和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等。
3. 普遍性:行政权力是针对所有行政相对人普遍适用的,不因个人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因素而有所区别。
4. 权威性:行政权力来源于国家的权威,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5. 目的性:行政权力的行使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目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6. 层次性:行政权力在政府体系中具有层次性,不同层级的政府机关和行政人员拥有不同级别的行政权力。
7. 执行性:行政权力是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规划等的重要手段,具有明显的执行性。
8. 相对独立性:行政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的干预。
9. 时效性:行政权力的行使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即权力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有效。
10. 动态性:随着社会发展和国家政策的变化,行政权力的内容和形式也会相应调整。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行政权力的基本属性,是行政权力行使的基础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