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改确权发证办法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为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确林地、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保障林权人合法权益,规范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以下是广西林改确权发证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林权登记发证原则
1. 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2. 坚持维护林权人合法权益,保障森林资源合理利用;
3. 坚持权属清晰、登记准确、发证规范的原则。
二、林权登记发证范围
1. 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2.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
3. 其他依法应当登记发证的林权。
三、林权登记发证程序
1. 申请:申请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林权登记申请材料;
2. 受理: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 核实: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实;
4. 审批: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5. 登记:林业主管部门在林权登记簿上登记;
6. 发证:林业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林权证书。
四、林权证书
1. 林权证书分为集体林地使用权证书、林木所有权证书、林木使用权证书;
2. 林权证书应当载明林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林地、林木坐落、面积、类型、权利性质、登记日期等内容;
3. 林权证书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五、林权登记发证期限
1. 林权登记发证期限为30个工作日;
2.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六、林权登记发证费用
1. 林权登记发证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2. 林权登记发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七、法律责任
1.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林权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未按规定登记发林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3.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以上是广西林改确权发证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操作细则请参照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