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6月26日经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提高事业单位运行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事业单位实行内设机构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必须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其规格、数量、名称、职责等由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不得对外设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有偿经营活动。
第五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设置,权责明确;
(二)精简高效,便于管理;
(三)适应发展,动态调整。
第二章 内设机构的设置
第六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职责和任务;
(二)有相适应的人员编制;
(三)有必要的场所和设备。
第七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应当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规格和数量,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规模、工作任务和人员编制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与其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一般应当体现单位性质、职能和层级。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职责,应当明确界定,相互之间不得交叉重叠。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应当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一致。
第三章 内设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职责,应当由事业单位章程或者内部管理规定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加强与上级单位、同级单位和下级单位的沟通协调。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 内设机构的调整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调整,应当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调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运行效率;
(三)有利于优化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布局。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调整,应当保持其职责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 内设机构的编制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编制,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规模、工作任务和人员编制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设岗,按岗定编;
(二)编制与职责相匹配;
(三)编制与人员结构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编制,应当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设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内设机构的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擅自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职责的,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未按规定报批或者备案的,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条例》整理的概要,并非全文。如需查阅完整条例,请参考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