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法中,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岛屿、低潮高地和礁石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上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
1. 岛屿:
领海:如果一个岛屿完全位于高潮线以上,并且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经济活动,那么它可以拥有领海。领海宽度通常为12海里。
专属经济区:岛屿同样可以拥有专属经济区,其范围从领海外缘起算,通常为200海里。
2. 低潮高地:
领海:低潮高地通常不被认为是岛屿,因此不具备领海。它们不被认为是独立的地理实体,不能拥有领海。
专属经济区:同样,低潮高地不具备专属经济区。
3. 礁石:
领海:礁石也不被视为岛屿,因此不具备领海。
专属经济区:礁石同样不具备专属经济区。
总结来说,岛屿可以拥有领海和专属经济区,而低潮高地和礁石则不具备这两种海洋区域的权益。国际法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因具体情况和各国的主张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