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生产安全责任条例》是为了加强建设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以下是《江西省建设生产安全责任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生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生产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生产安全工作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个人责任。
第二章 企业主体责任
第五条 建设生产单位是建设生产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第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七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章 政府监管责任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建设生产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建设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部门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建设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生产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许可。
第十四条 建设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生产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安全。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报告,不得隐瞒。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以上是《江西省建设生产安全责任条例》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