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法学派(Analytic Jurisprudence)的产生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主要在英国和美国发展起来。其根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实证主义哲学运动,尤其是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和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的工作。
具体来说,分析法学派的产生时间大致可以界定在以下几个关键时期:
1. 19世纪末:这一时期,约翰·奥斯丁的《法理学讲义》(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出版,他对法律进行了实证主义分析,强调法律是规则的总和,法律规则由立法机关制定。
2. 20世纪初:这一时期,分析法学派开始在英国和美国兴起。代表性人物包括H.L.A.哈特(H.L.A. Hart)和约翰·奥斯丁的学生、美国法学家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3. 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这一时期,分析法学派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迅速发展。哈特在这一时期发表了《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等著作,系统地阐述了分析法学的基本理论。
综上所述,分析法学派的形成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叶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