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公安局辅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阳市公安局辅警(以下简称辅警)的管理,规范辅警行为,保障辅警合法权益,提高警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南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警,是指南阳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招聘,为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提供辅助性、支持性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辅警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严格考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南阳市公安局负责全市辅警的统一管理,县(市、区)公安局负责本辖区辅警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聘与培训
第五条 辅警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第六条 辅警招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辅警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体检;
(五)政审;
(六)公示;
(七)聘用。
第八条 辅警招聘考试包括笔试、面试、体能测试等环节。
第九条 辅警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警务技能、职业道德等。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辅警主要职责:
(一)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交通管理、社区警务等工作;
(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信息采集、调查取证、安全防范等工作;
(三)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四)执行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辅警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三)参加业务培训;
(四)对公安机关和上级领导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享有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辅警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单独执法。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辅警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表现、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十四条 辅警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 辅警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被开除公职的;
(四)其他应当辞退的情形。
第五章 保障与待遇
第十七条 辅警工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工作性质、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辅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辅警工作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