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如下:
一、证件名称
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
二、证件规格
长:145mm
宽:105mm
三、证件材质
采用耐折耐磨、不易褪色的塑料材料
四、证件封面
1. 证件封面颜色为红色,图案为金色国徽。
2. 证件封面左上角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右上角印有“行政执法证件”字样。
3. 证件封面下方印有“全国统一”字样。
五、证件内页
1. 证件内页分为若干联,每联包含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职务、单位等;
(2)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
(3)执法范围:具体执法事项;
(4)发证机关:颁发证件的行政机关名称;
(5)证件编号:唯一标识该证件的编号;
(6)有效期:证件有效期限;
(7)持证人签名:持证人签名确认。
2. 证件内页字体为黑色,字体大小适中,易于辨认。
六、证件防伪
1. 证件封面采用防伪膜,不易揭除;
2. 证件内页采用水印,水印图案为“行政执法”字样;
3. 证件编号采用激光防伪技术,具有唯一性。
七、证件编号
1. 证件编号由17位数字组成,格式为:1位行政区划代码+9位顺序号+7位校验码;
2. 行政区划代码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3. 顺序号由颁发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编排;
4. 校验码采用国家标准GB 32100-2015《数据元编码》中的校验码计算方法。
八、证件有效期
1. 证件有效期为5年;
2. 证件到期前,持证人应当向原颁发机关申请换发新证件。
九、证件颁发和管理
1. 证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颁发;
2. 证件颁发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其他
1. 证件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
2. 证件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颁发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