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的。
以下是《河南省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事故隐患的定义
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原则
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3. 及时排查、及时治理;
4. 长效机制、持续改进。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应当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排查:
(1)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
(2)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
(3)人员的安全行为;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其他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制定治理方案。
六、事故隐患治理措施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治理措施:
(1)立即排除;
(2)限期整改;
(3)停产停业;
(4)其他必要措施。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验证,确保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八、法律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隐瞒、谎报、缓报事故隐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附则
1.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河南省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过程中,请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