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铁路、公路、水利、电力、港口、航道、机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守本办法,落实带班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带班工作。
第二章 带班制度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实行带班制度,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带班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带班工作;
(二)带班时间应当合理安排,确保带班人员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少于工作日的30%;
(三)带班人员应当熟悉施工现场情况,掌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
(四)带班人员应当参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会议,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五)带班人员应当定期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工作内容应当包括:
(一)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二)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检查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四)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问题;
(五)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带班工作制度,将带班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履行带班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