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编外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康市编外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编外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四条 编外临时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或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五条 聘用编外临时人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岗位需求确定。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编外临时聘用岗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二)发布招聘信息。聘用单位通过公告、媒体等方式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要求、招聘人数、报名方式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者按照招聘信息要求报名,聘用单位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与考核。聘用单位组织考试和考核,对合格者进行面试、体检等。
(五)公示与聘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六条 编外临时聘用人员与聘用单位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聘用单位名称、岗位名称、岗位性质;
(二)聘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健康状况等;
(三)聘用期限;
(四)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
(五)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事项。
第八条 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编外临时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二)获得劳动保护、休息休假;
(三)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四)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编外临时聘用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
(四)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聘用单位的形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编外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依法为编外临时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 聘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编外临时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聘用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