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中国政府为了规范城乡建设用地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下是《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
1.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等;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付方式;
(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付期限;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其他条款。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
1.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
2.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2)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等;
(2)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
(3)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支付方式;
(4)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的其他条款。
四、土地使用权出租
1.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承租人的行为。
2. 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2)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等;
(2)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价格;
(3)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支付方式;
(4)出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的其他条款。
五、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2.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3.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擅自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4. 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六、附则
《条例》自1982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出让、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1982年的《条例》已经于1990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所替代。现行的土地使用权管理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