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的工伤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伤认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 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根据伤残等级,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 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5.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 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7. 其他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的待遇标准和计算方法,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和扬州市的相关实施细则。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