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交流干部待遇保障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加强异地交流干部队伍建设,保障异地交流干部的合法权益,激发干部队伍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地区范围内,因工作需要被选派到异地(指本地区以外)交流任职的干部。
三、待遇保障内容
1. 工资待遇
(1)异地交流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及本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2)异地交流干部在交流期间,如遇国家及本地区工资调整,按照规定及时调整。
2. 奖金待遇
(1)异地交流干部在交流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2)异地交流干部在完成交流任务、取得显著成绩的情况下,可按照规定享受表彰奖励。
3. 住房待遇
(1)异地交流干部在交流期间,可按照规定申请租住单位提供的周转住房。
(2)异地交流干部在交流结束后,如需继续租住周转住房,按照规定办理续租手续。
4. 医疗待遇
(1)异地交流干部在交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异地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2)异地交流干部在交流期间,如遇重大疾病,可按照规定享受异地医疗救助。
5. 子女教育待遇
(1)异地交流干部的子女在交流期间,可按照规定享受异地义务教育阶段教育。
(2)异地交流干部的子女在交流结束后,如需转入本地区就读,按照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6. 休假待遇
(1)异地交流干部在交流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年休假、探亲假等休假待遇。
(2)异地交流干部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调整休假时间。
四、异地交流干部管理
1. 异地交流干部的管理工作由派出单位负责,确保交流干部在异地工作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派出单位规章制度。
2. 派出单位应加强对异地交流干部的关心、帮助和支持,及时了解和解决他们在异地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3. 异地交流干部在交流期间,如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交流结束后的待遇保障
1. 异地交流干部在交流结束后,按照规定返回原单位工作。
2. 异地交流干部在交流期间表现优秀、符合提拔条件的,按照规定优先考虑。
3. 异地交流干部在交流期间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可作为其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1. 本实施细则由派出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3.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