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加强湛江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以下是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一些主要规定:
1. 定义:历史建筑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技术价值,反映湛江市历史文化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
2. 保护范围: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包括: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的历史建筑;
(3)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技术价值的建筑物。
3. 保护措施: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建筑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维修、修复和改造。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扩建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迁移、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4)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维修和保养,确保历史建筑的安全、完好。
4. 违法责任:
(1)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扩建历史建筑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拆除、迁移、改建、扩建历史建筑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维修、保养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
(4)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保护专项资金的,由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以上仅为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部分规定,具体内容请以当地政府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