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单位股东在担任某些岗位时可能会受到限制,以下是一些具体情况:
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单位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则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例如,如果单位股东与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形,那么单位股东可能不能担任这些职务。
2. 审计委员会成员:如果单位股东与公司存在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则单位股东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3.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人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且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
4. 特定行业和领域的监管要求:如金融、证券、保险等特定行业和领域,对单位股东的任职资格有特殊要求。例如,金融监管机构可能要求金融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不良记录,且不得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
以上只是一些基本的限制,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判断。如果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