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公务员通常情况下是没有执法权的。在中国,公务员的执法权是由法律法规赋予的,并且需要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获得执法资格。试用期公务员还未正式成为正式编制的公务员,因此,他们不具备正式的执法权限。
试用期是公务员试用期制度的一部分,旨在让新录用公务员在正式任职前接受一段时间的考察。在这段时间内,公务员需要接受工作能力的考核,以及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察。只有通过试用期考核,并且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后,公务员才能正式拥有执法权。
因此,试用期公务员在未通过试用期考核、未获得执法资格之前,不应行使执法权。如果在此期间需要处理执法相关事务,应由具备执法资格的正式公务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