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二、保证金的管理
(一)保证金的管理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缴纳。
(二)保证金的形式
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信用证、支票等形式。
(三)保证金的比例
保证金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5%。
(四)保证金的使用
1. 保证金用于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赔偿。
2. 保证金用于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需要返工、修复、加固等费用。
3. 保证金用于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需要承担的其他费用。
三、保证金的使用程序
(一)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需要使用保证金的情况。
(三)经审核确认需要使用保证金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支付给施工单位。
四、保证金退还
(一)工程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无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二)工程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比例的保证金后,退还剩余保证金。
五、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保证金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 擅自挪用保证金的;
2. 擅自改变保证金用途的;
3. 擅自扣留保证金的;
4.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