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不称职是指公务员未能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对于非试用期公务员,不定等次通常意味着考核结果不明确,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如考核期间公务员工作表现不稳定、考核材料不完整、考核程序不严格等。不定等次并不等同于不称职。
如果公务员在考核期间确实存在工作表现不佳的情况,且符合不称职的认定标准,那么考核结果可能会被认定为不称职。但如果不定等次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那么它并不等同于不称职。
在实际操作中,公务员管理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因素,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如果公务员存在工作失误或问题,但经过改进后能够胜任工作,考核结果可能不会被认定为不称职。不定等次并不等同于不称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