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证的申请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申请条件
1. 具有浙江省户籍。
2. 经县级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医疗机构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视力残疾:视力障碍程度在0.02(含)以下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2)听力残疾:双耳听力损失程度在91分贝(含)以上。
(3)言语残疾: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经评定符合言语残疾标准。
(4)肢体残疾:四肢功能受限,不能进行正常的生活自理。
(5)智力残疾:智商低于70分。
(6)精神残疾:有精神障碍,经评定符合精神残疾标准。
二、申请材料
1.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 残疾人评定机构出具的残疾人评定结论。
3. 申请人的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三、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
2. 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
3. 残疾人联合会将申请材料报送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
4. 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5. 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
四、标准
1. 残疾人证有效期为10年。
2. 残疾人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1)一级: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生活不能自理。
(2)二级: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三级: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生活基本能自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申请条件和标准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规定为准。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