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第70条的内容如下:
第七十条 运输企业或者个体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管理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未按照规定配备车辆维护保养人员或者车辆维护保养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车辆维护保养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技术检测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九)未按照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十)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道路运输经营档案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信息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十六)未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十七)未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十八)未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十九)未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十)未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