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宜昌市实际制定的。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社会监督责任。
第五条 建筑工程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建筑工程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三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条 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一)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
(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条 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 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企业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生产措施:
(一)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安全生产要求;
(二)采取合理的施工工艺,确保施工安全;
(三)采取有效的施工防护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四)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安全;
(七)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第十三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建筑工程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宜昌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为准。